民法典小贴士之合同编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在民法典中,合同编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共3个分编、29章、526条,条文数接近整个民法典的“半壁江山”。合同编是在系统总结我国合同立法经验的基础上产生的,主要调整平等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为回应我国经济生活、交易实践的需要,合同编在保留原合同法规定的15类典型合同的前提下,新增了4种典型合同,其中专门规定了物业服务合同,为老百姓解决物业纠纷提供法律依据;进一步完善了“买卖不破租赁”规则,有利于实现租售并举的住房制度改革,突出对民生的保护。
“买卖不破租赁”
不为恶意串通“撑腰”
近日,记者了解到一起房屋租赁民事纠纷背后的虚假诉讼案。无力偿还银行贷款的孙某,因不甘心自家房产被法院强制执行,企图通过一份虚假租赁合同,利用“买卖不破租赁”规则,干扰法院执行。最终,随着一纸宣判,闹剧落下帷幕,签订虚假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受到刑事制裁。
抵押房产牵出“租赁”纠纷
检察监督揭开“租赁”真相
虚假权利不受保护
什么是“买卖不破租赁”?
“买卖不破租赁”是传统民法上的重要制度,在我国民法典里也有规定。民法典第725条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具体意思是在租赁合同的有效期内,出租人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转让给第三人时,比如进行房屋买卖,承租人的权利不会因租赁物所有权的转移而消灭或者受到妨碍。这项制度的本意在于保障租赁市场的稳定性和公平性,体现了契约精神。
同时,适用这项制度需要满足多个条件,包括租赁合同成立在先且合法有效,承租人已实际占有租赁物,所有权变动发生在租赁期间内等。本案中,租赁合同系合同双方恶意串通订立,根据民法典第154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该租赁合同自签订起就是无效合同,“承租人”赵某也就无法主张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