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线索发现、评估和管理
(1)线索发现。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线索限于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情形。“履行职责”包括履行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审查起诉、控告检察、诉讼监督、公益监督等职责。
(2)线索移送。检察机关各业务部门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将案件线索及有关材料及时移送公益诉讼案件办理部门。
(3)线索评估。公益诉讼案件办理部门应当对案件线索进行初步审查评估。
(4)线索管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由公益诉讼案件办理部门统一管理。
(5)线索备案。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实行备案管理制度,重大案件线索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处长:鲁华
副处长:匡凌 卢武杰
联系电话:0731—88628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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