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体育直播

从“无讼”理念看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时代生命力

  时间:2026-04-01

“天下无讼,以和为贵”的无讼理念,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2020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强调,“中华法系凝聚了中华民族的精神和智慧,有很多优秀的思想和理念值得我们传承。出礼入刑、隆礼重法的治国策略,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民本理念,天下无讼、以和为贵的价值追求,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慎刑思想,援法断罪、罚当其罪的平等观念,保护鳏寡孤独、老幼妇残的恤刑原则,等等,都彰显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智慧。”

党的二十大报告对于如何在动态中“坚持并不断丰富发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践行“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给出了具体的方案,在内容方面就是要坚持“两个结合”,即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2023年6月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北京出席文化传承发展座谈会时再次强调:“在五千多年中华文明深厚基础上开辟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是必由之路。”“天下无讼、以和为贵”的理念具有尚和合、求大同的时代精神,对于实现“第二个结合”具有重要启示意义。

“无讼”的内涵及其生成逻辑

“讼”字出现于西周簋以及匜等多处青铜重器所镌刻的铭文之中,其含义为“将当事人所争之事诉于公庭以求公断”。《周易》中“讼卦”认为“讼”是“中吉终凶”之象,揭示争讼虽可能一时得利,却终将带来损害,这是中国历史上对诉讼行为较早的价值判断。在此语义基础上,“无讼”逐渐成为中国法律文明中的重要价值追求。《论语·颜渊》所载孔子云:“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此言不仅是“无讼”一词的明确出处,更是集中体现了孔子“以德化人、息讼止争”审案治国理想。此后,“无讼”作为中华法律文明的固有概念,在不同时代不断被赋予新的政治意涵。“中国自书契以来,以礼教治天下……政也,刑也,凡皆以维持礼教于勿替”,“无讼”一直是治国的理想状态和法律文化所追求的终极目标。当代有学者从乡土社会治理出发,将“无讼”描述为“法致中和,囹圄常空”,认为传统“无讼”观念与当代“和谐社会”“源头治理”理念高度契合。

中国古代“无讼”观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源于人们对争讼、缠讼负面影响的深刻认知。首先,争讼与“礼”相悖。《礼记·仲尼燕居》言,“礼也者,理也”,孟子则将“礼”视为人异于禽兽、超拔于动物性的关键所在,主张人与人之间应当谦和礼让,修身克己、和睦相处。自古以来,众多知识分子提出,与他人争讼会损害个人声誉、扰乱社会秩序。比如,南宋著名诗人杨万里在《诚斋易传·讼卦》中书写“故君子必自讼。自讼者,讼心也。讼心者祥,讼人者殃。”其次,缠讼易引发地方官府的司法能力危机,耗费大量国家司法资源。有学者指出,中国古代并未形成现代意义上“判决确定”的观念,有的案件甚至出现“屡控屡断”的情形,十余年间无宁日。相对于民众无限的上诉诉求,州县长官的人手、精力实为有限,缠讼不仅加重了官府的行政负担,也使得司法资源无法高效投入到重大案件的处理中。再次,较高的诉讼成本让民众望而却步。自西周时期起,诉讼当事人就须缴纳“钧金束矢”作为诉讼保证金。到了清代,诉讼成本依旧很高,足以考验一个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古文中甚至有“然民间千金之家,一受讼累,鲜不破败”的记载,正是对诉讼高昂代价的生动写照。因此,传统中国官府和民间社会,整体上都在追求一种无讼和合的社会秩序。

传统中国推行“无讼”观的举措

《周易》在阐释讼卦时告诫君子要“以作事谋始”,防患于未然,避免陷入终凶的窘境。受此观念影响,中国古代皇帝和地方官员尤其重视通过耐心细致的思想教化来调理民风,以致“息争讼于未萌也”。

(一)建立圣谕宣讲制度。明清时期被广泛编纂、刊刻的“劝善书”在教化民众、推行“无讼”观方面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劝善书”是一类规劝人们修身立德、弃恶从善的通俗读物。以圣谕宣讲类劝善书的内容为例,明代《教民榜文》明确规定,安排专人持木铎在乡里巡游劝善,其词曰:“孝顺父母,尊敬长上,和睦乡里,教训子孙,各安生理,毋作非为。”每月巡回宣讲六次。清初在民众教化上效法明代圣谕宣讲制度,顺治九年颁行《钦定六谕卧碑文》,圣谕内容与明代《教民榜文》规定的圣谕六言相同。康熙九年,朝廷颁布了《圣谕十六条》替代原来的圣谕六言,这十六条的内容也大致与劝人为善、勿犯刑宪有关,文载:“敦孝弟以重人伦,笃宗族以昭雍睦,和乡党以息争讼,重农桑以足衣食,尚节俭以惜财用,隆学校以端士习,黜异端以崇正学,讲法律以儆愚顽,明礼让以厚风俗,务本业以定民志,训子弟以禁非为,息诬告以全良善,诫窝逃以免株连,完钱粮以省催科,联保甲以弭盗贼,解仇忿以重身命。”随后,雍正帝胤禛对《圣谕十六条》中的每一条进行扩展注解,于雍正二年颁布《圣谕广训》,命人在全国宣讲。其中“和乡党以息争讼”一条最能体现无讼思想,提出乡党之间由于生活距离过近易生纠纷,若动辄告官则有损颜面,使负者自觉无颜,胜者人皆侧目,“何以为安生业、长子孙之计哉?”深刻阐释了息讼对邻里和谐、民生安定的重要意义。

(二)实行诉前调解制度。中国古代统治者对通过诉讼处理非刑罪案件和情节轻微的刑罪案件,通常抱有排斥态度,积极鼓励人们在起诉前通过其他方式解决矛盾纠纷。元代已明确将民间自主性纠纷解决程序安排在官府调查审判启动之前,至元二十八年颁布的《至元新格·听讼》规定:“诸论诉婚姻、家财、田宅、债负,若不系违法重事,并听社长以理谕解,免使妨废农务,烦紊官司。”明清时期,民间调处制度已较为发达,洪武三十年颁布的《教民榜文》规定:“民间户婚、田土、斗殴、相争一切小事,不许辄便告官,务要经由本管里甲、老人理断。”明中期,各地设立申明亭,令乡间年高有德之人专门在申明亭处理乡之词讼,只有事涉重者或者当事人不服,才能诉告县官,若违犯榜文规定越诉者,将被处以杖六十的刑罚。明中期以后,朝廷倡行乡约制度,挑选公道正直之人担任约正、约副职务,由其负责调处民间纠纷并开展圣谕宣讲活动。到了清代,村社族邻在民事纠纷调解中的作用得以彰显,尤其是依照血缘关系建立的宗族组织,充分发挥了其处理族内纠纷的自治机能,此外,在州县衙门正式审判之前,清代社会还形成了一个半官半民的纠纷处理地带,被学者黄宗智称为“第三领域”,成为连接民间调解与官府审判的重要桥梁。

传统中国推行“无讼”观的特点

(一)“礼治”是实现“无讼”观的重要路径。孔子曾在《论语·为政》中对比“法治”与“礼治”两种治国方略的不同效果,指出:“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若一味倚重“法治”而轻视“礼治”,将带来“徂诈之术日工,狱讼之兴靡已”等诸多弊端。“礼治”以思想教化为基本手段,注重涵养人心、醇化风俗,使民众内心向善、行为守礼,从而在源头上减少纷争,使多数矛盾消解于诉讼之前。在某种程度上,“健讼”可视为偏重“法治”、忽视“礼治”的后果,而“无讼”则是推行“礼治”所期待的理想状态。古代中国的统治者不仅通过道德教化培养民众的礼让精神,使人“耻讼”,同时也宣导诉讼的不利后果,使人“惧讼”。正如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所言,礼治是通过无形的文化传统规训人的行为,其方法更加柔和,效果也更为持久,能通过教化使每个人主动地遵守行为规范和道德准则,无需外在的监督就能使人们做到“从心所欲而不逾矩”,从而实现无讼。

(二)“无讼”观不适用于情节严重的刑事犯罪。“无讼”观并不意味着一概排斥诉讼或拒绝裁判,而是针对民间细故纠纷而言。古代中国统治者主张仁政,对于确有冤情的民众抱有深切怜悯。雍正皇帝曾言:“夫人必有切肤之冤,非可以理遣情恕者,于是鸣于官,以求申理。此告之所由来也。”可见,在涉及重大冤屈时,官府并不否定民众寻求救济的权利。与对民间细故纠纷的“抑讼”态度不同,中国传统司法对严重刑事犯罪往往采取严厉立场,甚至鼓励民众检举。例如,宋代为惩治盗贼,于熙宁四年颁行“重法”,规定“凡劫盗罪当死者,籍其家赀以赏告人,妻子编置千里”,明确鼓励民众检举劫盗重案,以维护社会秩序。这种对命盗重案与细故案件的区别对待,除了受儒家仁爱思想影响外,也与犯罪的特殊性质密切相关。正如福柯所言,犯罪不仅侵害个人权益,更损害国家秩序,因此,惩罚犯罪成为修复国家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由此可见,“无讼”理念并不包含对犯罪行为的回避或压抑,而是强调区分案件性质,实现“息讼”与“惩恶”的有机统一。

(三)扩大非诉讼制度供给以满足民众需求。在古代中国,统治者为推行“无讼”理念,曾通过压缩民间细事诉讼的时间来抑制诉权,如唐代《杂令》规定,田宅、婚姻、债负等案件,只能在每年十月初一至翌年三月三十日这六个月内起诉和受理。然而,统治者亦深谙“洪流宜疏不宜堵”之理,清醒地认识到纠纷源于人之所欲,单靠压制无法从根本上化解矛盾。因此,在限制诉讼的同时,古代官府也十分注重扩大非诉讼制度供给,切实回应民众解决纠纷的需求。除了构建一套由国家主导的纠纷处理体系外,朝廷还大力倡导和支持宗族、村落、行会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民间矛盾纠纷的调处,这些组织成为国家司法体系之外重要的补充机制,共同维系了传统社会的和谐稳定。

“天下无讼、以和为贵”是贯通古今的社会理想与治理智慧,为构建良性社会秩序提供了经过历史检验的重要参照。作为我国国家治理的重要思想资源,它不仅有助于应对当前司法实践中“案多人少”的现实压力,也更贴近人民群众对和谐、安宁生活的期待。古代中国为追求无讼所采取的圣谕宣讲、诉前调解等举措,至今仍具有深刻的借鉴价值。站在新的历史起点,我们应当从“无讼”观这一传统法律文化中汲取营养,择善而用,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为当代社会治理注入深厚的文明底蕴。

(作者分别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史博士研究生刘娟、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李栋